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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頭遺囑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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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口頭遺囑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?
汪某系某機關公務員,其妻早年去世,留有三子汪甲與汪乙、汪丙。汪某對大兒子汪甲最為疼愛,生前曾多次表示自己死亡后其房產歸汪甲繼承。2016年7月1日,汪某心臟病突發(fā),遂在醫(yī)院留下口頭遺囑,表示其死后將自己的房產歸大兒子汪甲所有,并找來醫(yī)院的2名護士作證。同年7月2日至9日期間,汪某神智清醒、病情穩(wěn)定。7月10日,汪某再次心臟病發(fā)作死亡。汪某過世后,汪甲與汪乙、汪丙為該房屋繼承產生矛盾。汪甲以汪某生前留有口頭遺囑為由向法院起訴,請求法院判決由其繼承房屋,醫(yī)院的2名護士出庭作證。被告汪乙、汪丙主張該房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。
本案是一起生活中較為常見的繼承糾紛,其爭議焦點是口頭遺囑的效力認定??陬^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,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遺囑。由于口頭遺囑是以口述形式來確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,而非書面形式,且具有緊急性,在司法實踐中較易產生糾紛。根據我國《繼承法》第17條第5款之規(guī)定,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,可以立口頭遺囑,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。危急情況解除后,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,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。由上述規(guī)定可以看出,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件:(1)遺囑人必須是處于危急情況。所謂危急情況,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、在戰(zhàn)爭中或者發(fā)生意外災害,隨時都有生命危險,來不及或沒有條件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的情況。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后,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,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。(2)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,且見證人與繼承關系當事人無利害關系。我國《繼承法》規(guī)定,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:(1)無行為能力人、限制行為能力人;(2)繼承人、受遺贈人:(3)與繼承人、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。
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是否訂立口頭遺囑,應當由主張該遺囑繼承的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。如果不能證明口頭遺囑的存在,或者口頭遺囑無效的,則系爭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,由被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。
本案中,被繼承人汪某雖然立有口頭遺囑,但由于其有條件和能力訂立書面遺囑或錄音遺囑,所以口頭遺囑依法無效。從本案的法律事實看,汪某雖生前多次有過要將他的房屋由汪甲繼承的意思表示,但始終未立書面遺囑。根據2名護士的證人證言,被繼承人汪某最后一次表示其將系爭房屋由汪甲一人繼承,是汪某于死亡前一周向兩位證人陳述的。但汪某在去世前幾天,神智清醒,病情穩(wěn)定。在此期間,汪某完全有能力訂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書面或錄音遺囑。因此,汪某在生前曾作的關于其去世后有關房屋的繼承的表示,不符合《繼承法》中關于口頭遺囑的形式要件。汪甲的訴訟主張依法不予支持。本案的房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,由被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。
3.被繼承人生前有多份遺囑的,應當如何認定其效力?
商某系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總經理,其妻去世早,膝下有一子商甲、一女商乙,兩兒女經常照顧商某的生活。商某于2012年12月立下親筆遺囑,將自己的全部財產在死后由兒子與女兒平分。2014年3月,商某患癌癥后,商甲便經常照顧商某飲食起居,商乙卻不聞不問。商某覺得商甲為他付出那么多,應多分些財產。于是親自到公證機關立下公證遺囑,明確表示除家中的小轎車在其死后歸商乙所有外,住房、股權、現(xiàn)金等其他財產全部由商甲繼承。商乙得知后,從此再不登門,見到商某也不理睬,見到商甲更是怒目而視。2016年6月商某病危住院,商乙也未曾探望,彌留之際,商某找來2位同事,表示他的全部遺產均由商甲所有。商某過世后,商甲因遺產繼承與商乙發(fā)生糾紛,商乙訴至法院,要求平均分割商某的遺產。
在眾多的遺產繼承案件中,房屋繼承糾紛往往是繼承糾紛類案件的焦點。一些老人為避免曰后兒女為遺產的分割問題發(fā)生糾紛,因而常常提前立下遺囑。但當情況一旦發(fā)生變化,老人就想改變原先立下的遺囑,從而另立一份遺囑。這樣,就會出現(xiàn)二份甚至三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,而每一個手持遺囑的繼承人都會認為自己應該繼承遺產。那么,針對同一份財產,出現(xiàn)數(shù)份內容不同的遺囑時,應依哪一份為準?依據《繼承法>的規(guī)定,遺囑有五種形式:公證遺囑、自書遺囑、代書遺囑、錄音遺囑、口頭遺囑,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,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,只要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要求,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。但是,上述各類遺囑的效力有強弱之分,不同遺囑的效力沖突時.一般按照以下規(guī)則解決:(1)公證遺囑優(yōu)先于非公證遺囑:(2)非公證遺囑之間.后成立者優(yōu)先于先成立者:(3)遺囑人生前行為同遺囑內容抵觸的,推定遺囑變更、撤銷;(4)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。遺產處理時,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,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。
本案中,商某的三個遺囑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。根據《繼承法》的規(guī)定,被繼承人立有數(shù)份遺囑,內容相抵觸的,以最后的遺囑為準。但同時又規(guī)定,自書、代書、錄音、口頭遺囑不得變更、撤銷公證遺囑。也就是說,應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,沒有公證遺囑的,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。因此,本案被繼承人商某所立的三份遺囑中應以公證遺囑為準,而不是以最后的口頭遺囑為準.因為公證遺囑經公證機關公證,其證明力、真實性最強。因此商乙并不能主張執(zhí)行第一個遺囑。但若本案中沒有公證遺囑,則將以商某最后所立的口頭遺囑為準。

摘自:《完美證據——常見糾紛取證關鍵與操作技巧》,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。內容簡介:本書緊密結合司法實踐,圍繞當事人收集、保存、提交證據經常遇到的重點、難點和熱點問題,歸納和總結了大量的證據操作關鍵與技巧,如收集證據的技巧與方法,取證注意事項,如何進行舉證、質證和認證,如何判斷證據的證明標準等。全書從民事證據基本知識、婚姻家庭糾紛證據、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證據、勞動糾紛證據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證據、醫(yī)療損害賠償糾紛證據、房地產糾紛證據及合同糾紛案件證據等九個方面,先是用深入淺出的方式向讀者介紹了每一類案件所涉及的專業(yè)、復雜的法律常識,然后歸納當事人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所應當收存和提交的證據,再次為讀者全面解說在搜集、提交、辯駁證據過程中應掌握的關鍵和技巧,使讀者對決定訴訟命運的證據做到心中有數(shù),一旦面對該類案件的訴訟,不會因為舉證不當而輸?shù)舯緫蜈A的官司,最后遴選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,通過以案說法、以法析案的方式,以剖析某一個案例為契機,條分縷析地介紹某一方面系統(tǒng)的證據法律知識,使讀者能夠觸類旁通,達到舉一反三的效果。

編輯:梁伯睿責任編輯:吳樹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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